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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將開考 嚴重作弊者或將停止各類教育考試三年


【摘要】 福建省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以下簡稱高中學考)將于2019年1月12日-14日進行,高中學考已經升格為國家教育考試。福建省教育考試院向來對考試違規(guī)行為“零容忍”,發(fā)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訂的《教育法》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如考生在高中學考中有違紀作弊行為,將會受到“取消考試成績”“停考”等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如組織作弊、提供試題答案、替考等,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請考生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guī)則,誠信考試、守法考試!更多高考信息可關注閩州教育高考資訊專欄。


  福建省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以下簡稱高中學考)將于2019年1月12日-14日進行,高中學考已經升格為國家教育考試。福建省教育考試院向來對考試違規(guī)行為“零容忍”,發(fā)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訂的《教育法》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如考生在高中學考中有違紀作弊行為,將會受到“取消考試成績”“?肌钡忍幜P;情節(jié)嚴重的,如組織作弊、提供試題答案、替考等,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請考生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guī)則,誠信考試、守法考試!

  一、考場規(guī)則

  1、考生憑《居民身份證》、《考試通知單》,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考試。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配合監(jiān)考老師做好違禁物品檢查及身份驗證工作。

  2、每場開考 15 分鐘起,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交卷出考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 30 分鐘,提前交卷出場的考生不得再進考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須在警戒線外安靜等待,接到廣播通知后方可離開考點。

  3、考生入場時,除 2B 鉛筆、0.5 毫米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機、手表、電子手環(huán)、計算器、涂改液、修正帶等)一律不準帶入考場。

  4、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居民身份證》、《考試通知單》放在靠走道的“桌面標簽”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驗。在試卷、答題卡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考生號。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5、選擇題要求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要求用0.5毫米黑色簽字筆書寫,須在答題卡上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qū)域內答題,寫在試卷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qū)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6、遇試卷、答題卡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并在開考前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7、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傳遞文具、用品等,不準將試卷及答題卡帶出考場。

  8、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考生必須立即停筆;將答題卡放在試卷上,用壓卷石壓住,靜坐在座位上等候;待監(jiān)考員清點無誤后,根據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逗留?忌来瓮顺隹紙龅骄鋮^(qū)外,但不得離開考點,待考點發(fā)出放行通知后方可離開考點。

  9、考生應誠信應考,杜絕違紀舞弊。考生違紀舞弊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結果記入考生的誠信檔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明確規(guī)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代替考試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為犯罪行為,具體法條主要有: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教育法》規(guī)定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三)抄襲他人答案的;(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一)組織作弊的;(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四、《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規(guī)定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相關案例:

  【1】2017年3月30日,安徽省教育考試院通報了安徽省高職院校分類考試作弊事件的處理結果。據通報,2017年3月19日,在該省舉行的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文化素質統(tǒng)一測試中,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張某某、孫某某,均系包集中學高三學生,涉嫌組織考試作弊;其中包某某創(chuàng)建QQ群用于考試作弊,孫某某攜帶手機拍攝試卷并上傳,張某某負責做答并將答案上傳。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張某某、孫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進入司法程序;懷遠縣教體局已對孫某某所在考場的三名監(jiān)考教師進行問責,均給予了警告處分,并禁止參加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

  【2】2016年10月30日,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莆田某考點的監(jiān)考老師在例行核查考生身份時,發(fā)現一名考生的樣貌和準考證上的照片不大一致,有極大的替考嫌疑,便向警方報案。經警方調查,準媽媽鄒某想通過成人高考提升學歷,但又因懷孕身體不適無法赴考,便請閨蜜尤某、鄭某、張某幫忙替考。鄒某等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莆田警方也依照相關法律對其處予刑事拘留。2017年5月,莆田市城廂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替考”案。法院經審理查明,鄒某先后讓其閨蜜鄭某、張某、尤某代替其參加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法院當庭宣判,以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鄒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尤某、鄭某、張某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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