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節(jié)回答了關于經濟補償金怎樣計算的問題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一)
兩種情況下,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從用工之日起計算,但最早計算至2008年1月1日:(1)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除此以外的其他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中,工作年限均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限,但是在計算中要注意分段計算:(1)2008年1月1日以前: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不區(qū)分是否滿6個月,均按1年計算;(2)2008年1月1日以后: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算。
〖案例1〗王某與甲公司2007年1月1日訂立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至2009年1月1日期滿,甲公司決定不再續(xù)訂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工作年限應當確定為1年(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最早只能計算至2008年1月1日。
〖案例2〗王某與甲公司2007年1月1日訂立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2008年5月1日,王某以甲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工作年限應當確定為0.5年(0.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最早只能計算至2008年1月1日,且2008年1月1日以后,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算。
〖案例3〗王某于2000年7月1日入職甲公司,2008年5月30日甲公司與其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由于不屬于最早只能算至2008年1月1日的兩種情況,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工作年限可以從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2008年1月1日前的年限,但應當注意應當分段計算:(1)2008年1月1日以前,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為7年零6個月,應當按8年計算;(2)2008年1月1日后,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為5個月,應當按0.5年算。
(二)
經濟補償金是按補償基數(shù)乘以工作年限計算的,沒有按10000標準起算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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