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價格調整
1.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價格調整公式
△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2.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基準日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fā)生除物價波動以外的增減時,監(jiān)理人應根據法律及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商定或確定需調整的合同價款。
四、計量與支付
1.計量
1)單價子目的計量
(1)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向監(jiān)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總價子目的計量
(1)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不因價格調整因素而進行調整。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2)承包人應按批準的各總價子目支付周期。
(4)除變更外,總價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2.預付款
1)預付款的定義和分類
分為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
2)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和預付辦法
一般工程預付款為簽約合同價的10%,分兩次支付。
3)工程預付款保函
(1)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預付款的同時需提交等額的工程預付款保函(擔保)。
(2)第二次工程預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進入工地的主要設備(其估算價值已達到第二次預付款金額)代替。
(3)當履約保證金的保證金額度大于工程預付款額度,發(fā)包人認為可以確保履約安全的情況下,承包人可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不提交工程預付款保函,但應要求履約保證金兼具預付款保函的功能。此時,工程預付款的扣款辦法不變,但不能遞減履約保函金額。
4)工程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公式
式中 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簽約合同價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簽約合同價的比例,一般取20%;
F2————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簽約合同價的比例,一般取80%~90%。
3.工程進度付款
1)進度付款申請單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
(2)變更金額;
(3)索賠金額;
(4)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2)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3)監(jiān)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jiān)理人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4.質量保證金
1)預留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進度支付時發(fā)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發(fā)包人可以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也可以延長履約保證金期限用于工程質量保證金而不再預留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2)退還
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時,發(fā)包人將在30個工作日內核實后將質量保證金支付給承包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 49號),未按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建筑業(yè)企業(yè)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時,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的,發(fā)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責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余額,并有權延長缺陷責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