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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知識點答疑: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情形區(qū)別?

【摘要】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開始,為更好解決大家在復習過程中存在的疑問,閩州教育小編整理并發(fā)布“2020年中級會計知識點答疑: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情形區(qū)別?”本文針對的是無權代理解答,供閱讀。


問題: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情形區(qū)別?
解答:
無權代理VS濫用代理權情形
無權代理的情形(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行為
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1)自己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2)雙方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無效)
【案例1】王某委托李某在城里幫忙買每平米 1 萬元的房子,李某發(fā)現(xiàn)一個好地段每平米2 萬準備出售一套住房,來不及和王某協(xié)商,就自己出資以王某名義訂了此房。
【案例2】王某委托李某在城里幫忙買每平米 1 萬元的房子。李某就把自己的房子賣給了王某。
無權代理濫用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1.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下列情況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見代理)
3.濫用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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