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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答疑:哪些屬于特殊地域管轄范圍?

【摘要】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開始,為更好解決大家在復(fù)習(xí)過程中存在的疑問,閩州教育小編整理并發(fā)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答疑:哪些屬于特殊地域管轄范圍?”本文針對的是中級經(jīng)濟法中的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解答,供閱讀。

問題:哪些屬于特殊地域管轄范圍?

解答:

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①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biāo)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biāo)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據(jù)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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